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资料图)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件的规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正在履行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股份”、“上市公
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
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就
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黄文雯、徐露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黄文雯、留梦佳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以及保荐机构认为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
项。
(六)现场检查手段
保荐机构采取的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行流水、募集资金使用凭证,查看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等;
的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的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国力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收集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
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
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三会文件以及其他应当披露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
与公开披露的公告进行对比分析,核查公司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是否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核查公司账务情况,包括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
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募投项目现场建设情况,核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相关
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了与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
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
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文件、相关内部控制文件及相关财务资
料,了解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等情况并查阅了关联交易相关协议。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
对外担保及违规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2年1-9月财务报表,了解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业绩情况,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了近期行
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自上市以来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同时财政部也相继修订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积极组织学习。同时,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上海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国力股份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过程当中,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主动的配
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国力股份在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
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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